約莫2019年10月中之間的事吧?我們在法國的合作夥伴給我們發了信件,內容是個人物品(即不隨身行李)的詢問,託運人是外籍人士(原籍愛爾蘭),物品自法國馬賽港上船裝運,目的地是台北市的收件人住家。
行李託運物品的進出口本來就是我們的專業,在確認託運物品內容物沒有任何台灣輸入禁止的物品之後,我們告知法國方面有關證件資料的需要、並與收件人之間信件聯絡並取得其個資:包含護照 / 有效的台灣居留證件 / 入境記錄 / 機票記錄..等,準備一如既往地運作本次的進口服務。
在收到託運人個資當下,即發現了一個嚴重的問題;由於託運人是2019年5月進入台灣、而行李到港時間約為12月。就台灣關稅法上行李申報的時間認定,申報行李有效時間為入境旅客自入境日當日起算起,六個月之內的進口。沒錯、時間超過了!
由於物品自法國運抵台灣,所以託運人原先設想的先出境再入境的計畫沒有任何的幫助與實現的可能。在詢問報關行以及海關人員之後、確定只能將<個人物品>的申報條件變更為<外貨進口>貿易條件。 簡單來說、就是清單要重新制作了!!
不過託運人以及我們法國廠商都沒有更為詳細的託運物品資料,別無辦法的情況下只能當物品抵港之後在海關監管情況下、打開箱子確認內容物並重新制作報關清單。本來這些並不在我們的服務範圍之內、屬額外服務、自然是會額外增加託運人的費用。